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32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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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3285号之一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驰;徐进娟;张克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3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10442943,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被执行人:张驰,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进娟,女,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张克柱,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驰、徐进娟、张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46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驰、徐进娟、张克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对张驰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9月27日,因被执行人张驰、徐进娟、张克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经查,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杨 路审 判 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胜男书 记 员 徐惠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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