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松、郭清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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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194号案件名称
李岩松、郭清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李岩松;郭清兰;吕文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李岩松,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贵都花园7区1号楼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郭清兰,女,194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贵都花园7区1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吕文旭,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溪河村三社。申请执行人李岩松与被执行人郭清兰、吕文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吉028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文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岩松3.9万元、给付郭清兰1.7万元。二、驳回原告李岩松、郭清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吕文旭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岩松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郭清兰、吕文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郭清兰、吕文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郭清兰、吕文旭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赵宏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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