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瑞、岳玉玲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4民终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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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民终2405号案件名称
王凯瑞、岳玉玲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凯瑞;岳玉玲;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森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终2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瑞,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玉玲,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解放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葛小华,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枣庄市森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葛小华,董事长。上诉人王凯瑞、岳玉玲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枣庄市森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凯瑞、岳玉玲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凯瑞、岳玉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凯瑞、岳玉玲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11440元,由上诉人王凯瑞、岳玉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东徽审判员 张 硕审判员 金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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