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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丽兰、寿钟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102民初4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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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460号
  • 案件名称

    叶丽兰、寿钟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叶丽兰;寿钟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102民初4460号 原告:叶丽兰,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寿钟山,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叶丽兰为与被告寿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毅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丽兰、被告寿钟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丽兰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6年1月30日、2016年10月30日、2018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2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原告依约出借款项后,自2019年7月起,被告未能依约还本付息,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暂算至2021年7月31日的利息为83750元,此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寿钟山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金额250000元及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情况属实,本人现无能力归还,只能在以后有能力时还款。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一、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借条、银行凭证;二、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应按借条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钟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丽兰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叶丽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6元,减半收取3153元,由被告寿钟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毅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许潇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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