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玛控股有限公司、青岛上工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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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971号案件名称
西玛控股有限公司、青岛上工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西玛控股有限公司;青岛上工工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71号 原告:西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丰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浙江祥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泉,浙江祥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上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戴美娟。 原告西玛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上工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西玛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玛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已减半),由原告西玛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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