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李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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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698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李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李翔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69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江县恒昌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8477069818。 责任人:李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君瑞,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煊,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翔,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李翔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东明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胡施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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