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美琴、徐作贵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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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621号案件名称
董美琴、徐作贵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董美琴;徐作贵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董美琴,女性,1947年2月5日出生,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徐作贵,男性,194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凤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美琴与被执行人徐作贵其他案由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6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徐作贵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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