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慎友、陈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鲁0481民特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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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81民特229号案件名称
王慎友、陈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滕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慎友;陈正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81民特229号申请人:王慎友,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申请人:陈正,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慎友、陈正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2日经滕州市人民法院界河法庭诉非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陈正欠王慎友货款本金14388元及利息,于2021年11月22日前偿还3200元,2022年1月5日前偿还10000元,王慎友自愿放弃利息;二、王慎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正、王慎友于2021年9月22日经滕州市人民法院界河法庭诉非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孔令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韩丕芳书 记 员 陈印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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