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18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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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185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1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6号荣盛广场写字楼2109。法定代表人:张磊。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3民终244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83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一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5日-2022年8月4日止),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83200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3民终2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张 肃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1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6号荣盛广场写字楼2109。法定代表人:张磊。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3民终244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83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一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5日-2022年8月4日止),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83200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3民终2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张 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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