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玉萍、高洪才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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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505号案件名称
粘玉萍、高洪才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粘玉萍;高洪才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04民初2505号原告:粘玉萍,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高洪才,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珲春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粘玉萍与被告高洪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粘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粘玉萍负担。审判员 李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俞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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