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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玉萍、高洪才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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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505号
  • 案件名称

    粘玉萍、高洪才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粘玉萍;高洪才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04民初2505号原告:粘玉萍,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高洪才,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珲春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粘玉萍与被告高洪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粘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粘玉萍负担。审判员  李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俞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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