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阳、陈冠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7执25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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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7执2558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兴阳、陈冠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兴阳;陈冠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7执2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兴阳,男,1974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被执行人:陈冠军,男,1985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申请执行人赵兴阳与被执行人陈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兴阳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337.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6337.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一、对被执行人陈冠军名下中国银行南部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1307××××8420CNY0)、工行四川省南部蜀北支行账户(账号:2315××××909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止)二、对被执行人陈冠军名下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西延线金宇.中央银座7幢8层8-3号(川2019南部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力文审 判 员 崔 健审 判 员 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文 强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7执2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兴阳,男,1974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被执行人:陈冠军,男,1985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申请执行人赵兴阳与被执行人陈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兴阳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337.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6337.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一、对被执行人陈冠军名下中国银行南部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1307××××8420CNY0)、工行四川省南部蜀北支行账户(账号:2315××××909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止)二、对被执行人陈冠军名下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西延线金宇.中央银座7幢8层8-3号(川2019南部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力文审 判 员 崔 健审 判 员 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文 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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