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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继顺、游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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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892号
  • 案件名称

    籍继顺、游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籍继顺;游勇;曹莉;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892号原告:籍继顺,女,汉族,1958年5月25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琴,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仁贵,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勇,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曹莉,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任村乡大郭村。法定代表人:赵艮亮,该公司经理。原告籍继顺与被告游勇、曹莉、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籍继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5419元,减半收取17709.5元(原告已按减半交纳),由原告籍继顺负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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