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继顺、游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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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892号案件名称
籍继顺、游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籍继顺;游勇;曹莉;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892号原告:籍继顺,女,汉族,1958年5月25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琴,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仁贵,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勇,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曹莉,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任村乡大郭村。法定代表人:赵艮亮,该公司经理。原告籍继顺与被告游勇、曹莉、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籍继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5419元,减半收取17709.5元(原告已按减半交纳),由原告籍继顺负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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