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志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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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703号案件名称
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志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志明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703号原告: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南路盛达新城。法定代表人:陈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邓志明,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曹建文书 记 员 肖丽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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