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银芝、新疆亿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张亿鑫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9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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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962号之一案件名称
袁银芝、新疆亿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张亿鑫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袁银芝;新疆亿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亿鑫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银芝,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亿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号腾飞大厦1栋14层3室。 法定代表人:张亿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亿鑫,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亿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银芝与被执行人新疆亿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亿鑫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9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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