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中波、尚小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苏0707执14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482号案件名称
胡中波、尚小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胡中波;尚小刚;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707执1482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修伍、胡中波、尚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7民初545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9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吕修伍、胡中波、尚小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松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9212号之一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大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