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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92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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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92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松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松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松,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药点中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博。申请执行人张松与被执行人药点中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药点中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九千五百五十八元;二、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权利人张松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药点中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互联网账户、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药点中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药点中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药点中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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