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盖州市九垄地办事处家乐汇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初4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初421号
  •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盖州市九垄地办事处家乐汇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盖州市九垄地办事处家乐汇超市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42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号。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盖州市九垄地办事处家乐汇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盖州市九垄地办事处山海新城小区3幢1号门市。经营者:刘颖。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州市九垄地办事处家乐汇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兴汉审 判 员 刘玉宁审 判 员 贾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陆云生书 记 员 李梦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