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斌、杭州百果园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0127破申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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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27破申12号案件名称
陈胡斌、杭州百果园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淳安县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胡斌;杭州百果园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27破申12号 申请人:陈胡斌,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杭州百果园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东源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丽。 申请人陈胡斌以被申请人杭州百果园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果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百果园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知了百果园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百果园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03年12月20日成立,登记机关为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电话会议系统及电话调度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开发和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自动化工程承包及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设计、开发、销售;企业物联网系统研发、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电线、电缆、伺服电机、机械零部件批发、零售;服务:物业管理、房屋出租。现有股东2人,姜卫星认缴800万元,持股80%,陈国胜认缴200万元,持股20%。 申请人陈胡斌与被申请人百果园公司、第三人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百果园公司、第三人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浙01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百果园公司未付款,陈胡斌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另查,百果园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件有4件,未清偿标的额240余万元。 本院认为,陈胡斌作为百果园公司的债权人,其主体适格。百果园公司目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陈胡斌提出对百果园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百果园公司住所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百果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陈胡斌对杭州百果园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百果园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琳 审判员蔡姣姣 审判员洪玉芳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鑫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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