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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烨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3执6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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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03执6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明烨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明烨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3执673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明烨,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京族,高中文化,住防城港市东兴市。被执行人李明烨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桂060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明烨应交罚金10万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不到庭接受询问,报告财产情况,也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明烨名下共有银行存款51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另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明烨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有保险账户,但均无可划扣的现金价值;再查明被执行人李明烨名下有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车牌:桂P×××××,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号:133682】,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从2021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但不知车辆去向,无法控制处理变现。2021年8月9再次进行总对总查询,查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执行到位510元,尚余罚金9949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沈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梁恒镇书 记 员  李健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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