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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周凌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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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500号
  • 案件名称

    张雄、周凌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雄;周凌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张雄,男。被执行人:周凌志,男。申请执行人张雄与被执行人周凌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凌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雄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凌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1日、6月15日、6月29日、7月15日、8月11日和9月3日,本院先后六次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凌志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及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凌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2日和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凌志的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凌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466元、案件受理费25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3,541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周凌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21年6月29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8日,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凌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凌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行为及将被执行人周凌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湘祁审 判 员 文剑乃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邹慧君书 记 员 张子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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