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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博、凌梓豪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304刑初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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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刑初368号
  • 案件名称

    赵博、凌梓豪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博;凌梓豪;赵德峰
  • 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博,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湘乡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4月22日被湘潭市***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丽,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系被告人赵博姐姐。被告人凌梓豪,男,汉族,湘潭市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4月22日被湘潭市***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辩护人匡帅,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凌健,男,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被告人凌梓豪之父。被告人赵德峰,男,满族,湘潭市人,中技文化,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4月20日被湘潭市***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博、凌梓豪、赵德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段凤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石志强、彭升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马薇担任法庭记录,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博及其辩护人赵丽、被告人凌梓豪及其辩护人匡帅、凌健、被告人赵德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博明知“九哥”(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租借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要求被告人凌梓豪向自己介绍他人给“九哥”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被告人凌梓豪明知提供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仍介绍被告人赵德峰与郑某甲(另案处理)给被告人赵博,并与赵博一起从中收取出租银行卡的介绍费分成。被告人赵博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计3361899.56元,被告人凌梓豪、赵德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计1765678.4元。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4月8日,被告人赵博、赵德峰和郑某甲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被告人赵博将自己卡号为6236682930003722xxx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和卡号为6222031903001849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九哥”等人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获取租金6000元。6236682930003722xxx中国建设银行卡入账754592.96元,其中8899元来自电信诈骗被害人贺某甲;6222031903001849xxx中国工商银行卡入账841628.2元。被告人赵德峰明知其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等转账仍将自己卡号为6217002930120487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卡号为6212261904005806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九哥”等人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被告人赵德峰获取租金3000元,被告人赵博和被告人凌梓豪各获取介绍费1500元。6217002930120487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入账840800.7元,其中4200元来自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甲;6212261904005806197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入账924877.7元,其中20000元来自电信诈骗被害人赵某甲。被告人凌梓豪在明知介绍赵德峰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14日至16日,将自己卡号为621691720241xxxx的中国民生银行卡给严某甲(身份信息不详)使用,获取提成2300元。621691720241xxxx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入账132857元,其中7000元来自电信诈骗被害人官某甲,20000元来自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乙。****扣押被告人赵博华为手机1台。案发后,被告人赵德峰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凌梓豪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赵博、凌梓豪、赵德峰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博、凌梓豪、赵德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博、凌梓豪、赵德峰均系主犯;被告人赵博、凌梓豪、赵德峰均系坦白,认罪认罚;被告人凌梓豪、赵德峰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公诉机关遂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赵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凌梓豪、赵德峰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博、赵德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赵丽辩称被告人赵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但赵德峰银行卡的入账流水不应计入赵博的犯罪金额当中。被告人凌梓豪辩称其事先不明知赵德峰等人提供银行卡系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其与赵博就分成一事没有进行过商议,其不应对赵德峰银行卡的入账流水承担责任。辩护人匡帅辩称:1、赵博与赵德峰之前就分别具有从事提供银行卡给网络平台洗钱的意图,相反被告人凌梓豪对赵博或赵德峰的邀集表示拒绝,其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赵博与赵德峰之前便认识,凌梓豪只是将赵德峰出售银行卡的事情告知赵博,其并非介绍、引荐二人相识,且其事后也未参与到具体的犯罪当中;2、赵博、赵德峰的供述与凌梓豪的供述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且部分与常理不符,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3、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凌梓豪单独提供银行卡给“严某甲”使用的流水部分,因凌梓豪并不明知其卡系用于网络违法犯罪转账,该部分事实不应得到指控。辩护人凌健辩称被告人凌梓豪没有参与到赵德峰等人的犯罪当中,其不应对赵德峰的银行入账流水承担责任,其应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博明知“九哥”(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租借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要求被告人凌梓豪向自己介绍他人给“九哥”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被告人凌梓豪明知提供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仍介绍被告人赵德峰给被告人赵博,并于赵博一起从中收取出租银行卡的介绍费分成。被告人赵博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计3361899.56元,被告人凌梓豪、赵德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计1765678.4元。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4月8日,被告人赵博、赵德峰和郑某甲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被告人赵博将自己卡号为6236682930003722xxx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和卡号为6222031903001849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九哥”等人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获取租金6000元。6236682930003722xxx中国建设银行卡入账754592.96元,其中8899元来自电信诈骗被害人贺某甲;6222031903001849xxx中国工商银行卡入账841628.2元。被告人赵德峰明知其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等转账仍将自己卡号为6217002930120487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卡号为6212261904005806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九哥”等人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被告人赵德峰获取租金3000元,被告人赵博和被告人凌梓豪各获取介绍费1500元。6217002930120487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入账840800.7元,其中4200元来自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甲;6212261904005806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入账924877.7元,其中20000元来自电信诈骗被害人赵某甲。被告人凌梓豪在明知介绍赵德峰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等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14日至16日,将自己卡号为621691720241xxxx的中国民生银行卡给严某甲(身份信息不详)使用,获取提成2300元。621691720241xxxx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入账132857元,其中7000元来自电信诈骗被害人官某甲,20000元来自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乙。****扣押被告人赵博华为手机1台。案发后,被告人赵德峰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凌梓豪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赵博、凌梓豪、赵德峰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博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7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案、立案情况及被害人贺某甲、张某乙、官某甲、赵某甲、张某甲的报案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赵德峰、凌梓豪、赵博的退赃情况及****扣押赵博手机一台的事实;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博、凌梓豪、赵德峰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博、凌梓豪、赵德峰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5、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赵博、凌梓豪、赵德峰名下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情况及案发时段的入账情况;6、手机微信截图,证实凌梓豪手机微信支付明细情况;7、被害人贺某甲的陈述,证实其案发时段被诈骗16363元,其中给赵博的银行账户6236628930003722409转账8899元的事实;8、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案发时段被诈骗89600元,其中给凌梓豪银行账户6216917202415081转账20000元的事实;9、被害人官某甲的陈述,证实其案发时段被诈骗7900元,其中给凌梓豪账户6216917202415081转过账的事实;10、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实其案发时段被诈骗33750元,其中给赵德峰账户6212261904005806197转账20000元的事实;1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其案发时段被诈骗54847元,其中向赵德峰账户6217002930120487723转账4200元的事实;12、被告人赵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1年4月左右,其通过网络赌博平台认识了“九哥”,九哥告知其可以通过向九哥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转账获取报酬,其予以了同意,并联系了凌梓豪,凌梓豪本人并未提供银行卡,而是向其介绍了赵德峰,其与赵德峰、郑某甲一起到了广西贺州见了九哥,并向九哥提供了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转账,其中其提供了2张银行卡(一张建行卡、一张工行卡),赵德峰提供了2张银行卡,其因此获利7500元,凌梓豪获得介绍费1500元,赵德峰获利3000元的事实;13、被告人凌梓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1年4月初赵博联系其,要其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转账,可以支付2000元每张卡的报酬,其本人并未提供银行卡,而是向赵博介绍了赵德峰,赵博与赵德峰随后一同去了广西贺州,事后其听说赵德峰提供了2张卡给赵博,其因此获得1500元的好处费;2021年4月13日其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认识了严某甲,并答应提供银行卡给严某甲用于网络转账,4月14日至16日期间其银行卡进账289000元,其因此获利2300元的事实;14、被告人赵德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1年4月7日凌梓豪联系其问有没有银行卡提供给网络赌博平台转账,可获得1500元每张的报酬,其同意了并去办理了7张银行卡,郑某甲知晓后也跟随其一起参与了,其与赵博、郑某甲一起去了贺州,其提供了2张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转账,并因此获利3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博、赵德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凌梓豪明知赵博、赵德峰欲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帮助他人支付结算,居中介绍,并获取好处,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博、赵德峰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分别按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凌梓豪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认为凌梓豪系主犯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博、赵德峰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违法所得;被告人凌梓豪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辩护人赵丽辩称被告人赵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辩护人凌健辩称被告人凌梓豪应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赵丽辩称被告人赵德峰银行卡的入账流水不应计入赵博的犯罪金额当中;被告人凌梓豪及其辩护人凌健辩称被告人凌梓豪没有参与到赵德峰等人的犯罪当中,其不应对赵德峰的银行入账流水承担责任。经查,被告人赵博、赵德峰、凌梓豪系共同犯罪,三人均应当对赵德峰的银行卡入账流水部分承担责任,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凌梓豪辩称其事先不明知赵德峰等人提供银行卡系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其与赵博就分成一事没有进行过商议及其辩护人匡帅辩称赵博与赵德峰之前就分别具有从事提供银行卡给网络平台洗钱的意图,相反被告人凌梓豪对赵博或赵德峰的邀集表示拒绝,其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赵博与赵德峰之前便认识,凌梓豪只是将赵德峰出售银行卡的事情告知赵博,其并非介绍、引荐二人相识,其事后也未参与到具体的犯罪当中;赵博、赵德峰的供述与凌梓豪的供述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且部分与常理不符,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凌梓豪单独提供银行卡给“严某甲”使用的流水部分,因凌梓豪并不明知其卡系用于网络违法犯罪转账,该部分事实不应得到指控。经查,第一、关于赵德峰系经凌梓豪居中介绍参与到赵博联系的向九哥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钱违法犯罪中来一事,被告人凌梓豪、赵博、赵德峰三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且对于就赵德峰提供银行卡后赵博与凌梓豪每张卡500元的好处费的分成一事,赵博与凌梓豪二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第二、虽然凌梓豪本人没有提供银行卡供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其主观上系没有自己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故意,但其明知赵博要求其介绍人员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其仍居间介绍赵德峰参与其中,其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第三、虽然凌梓豪单独提供银行卡给“严某甲”使用的流水部分因未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但公诉机关将其列为违法事实指控并无不妥,且其应该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综上,被告人凌梓豪的上述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匡帅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凌梓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德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凌梓豪退缴的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赵德峰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赵博退缴的违法所得75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凌梓豪的违法所得2300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赵德峰剩余3000元及扣押的赵博华为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凤皇人民陪审员  石志强人民陪审员  彭升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阳贤慧书 记 员  马 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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