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汪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1民初4451号

由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9/2 0:00:00在砀山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王莉;汪波;汪乾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1民初4451号
  • 案件名称

    王莉、汪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砀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莉;汪波;汪乾领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1民初4451号原告:王莉,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经伟,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波,男,1985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汪乾领,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莉诉被告汪波、汪乾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