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1民初4451号原告:王莉,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经伟,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波,男,1985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汪乾领,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莉诉被告汪波、汪乾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