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昇电磁兼容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清研理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财保7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7财保731号案件名称
东昇电磁兼容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清研理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东昇电磁兼容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重庆清研理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7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昇电磁兼容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2栋27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466060。法定代表人:SEAH KWEE HOCK,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清研理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谷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THNY6H。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本院在东昇电磁兼容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清研理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东昇电磁兼容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渝0107执保1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清研理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 951 2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申请人东昇电磁兼容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重庆清研理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经审查,东昇电磁兼容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清研理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 951 2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章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书 记 员 蓝元蔚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建新、沙德克·巴依居马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32号 下一篇 冯玉娟、王焰澜等李德宏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2民终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