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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新、沙德克·巴依居马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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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32号
  • 案件名称

    刘建新、沙德克·巴依居马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昭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建新;沙德克·巴依居马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32号申请人:刘建新,男,1974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伊宁市居民,住伊宁市合作区。    被申请人:沙德克·巴依居马,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哈萨克族,昭苏县城镇居民,住昭苏县。    申请人刘建新与被申请人沙德克·巴依居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建新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沙德克·巴依居马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新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沙德克·巴依居马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等值财产1000元。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刘建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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