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桂香、刘后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42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4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唐桂香、刘后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唐桂香;刘后茂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桂香,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执行人:刘后茂,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桂香与被执行人刘后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8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后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唐桂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567元(按2021年6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之后利息按照判决另行计算);向申请执行人唐桂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后茂名下的商业保险、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予以司法网络查控和线下传统查询,发现其名下有银行账户或互联网银行账户设立,但余额为零或余额不足。其名下未发现登记有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刘后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对其名下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账户予以网络冻结,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后茂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予以惩戒。截止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刘后茂欠付申请执行人唐桂香本金100000元、利息3463.5元(按2021年6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之后利息按照判决另行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60元、欠缴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以上共计109443.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后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唐桂香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后茂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炜审判员  周勇审判员  刘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