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劲松、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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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734号案件名称
李劲松、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劲松;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734号申请人执行人:李劲松,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988277014,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北沟头村。法定代表人:司宁宁,法定代表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劲松申请执行与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保定市莲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做出莲劳人仲案字(2020)第5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返还工资本金24303元、执行费26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调解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宁宁(身份证号码1306041985××××××××)进行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13日本院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21年8月30日10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北沟头村走访,附近居民表示对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的情况不清楚。同日执行干警将调查、走访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7、本案标的款24303元、执行费265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冬梅、王海波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孝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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