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1631号之一原告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山创业富民园高乌大道(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201-3号)。法定代表人廖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雷孝忠。被告湖南永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永青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董波。被告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方向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董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永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386元,减半收取661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71193元,由原告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鸣人民陪审员 苏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 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叶胜眉书 记 员 徐 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