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来、华志伟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特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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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民特131号案件名称
华泰来、华志伟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华泰来;华志伟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11民特131号申请人:华泰来,男,196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华志伟,女,195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代理人:华志诚(曾用名:华锐利,系华志伟妹妹),女,195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华泰来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华志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华泰来、被申请人华志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志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泰来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华志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华泰来为监护人。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华志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华泰来为华志伟的监护人。鉴定费用2880元,由华泰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郁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蔚然书 记 员 唐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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