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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来、华志伟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特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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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民特131号
  • 案件名称

    华泰来、华志伟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华泰来;华志伟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11民特131号申请人:华泰来,男,196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华志伟,女,195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代理人:华志诚(曾用名:华锐利,系华志伟妹妹),女,195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华泰来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华志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华泰来、被申请人华志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志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泰来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华志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华泰来为监护人。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华志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华泰来为华志伟的监护人。鉴定费用2880元,由华泰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郁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蔚然书 记 员  唐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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