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龙、程守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26民初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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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26民初1595号案件名称
张银龙、程守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银龙;程守清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26民初1595号原告:张银龙,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物业公司经理,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守清,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原告张银龙与被告程守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银龙撤回对被告程守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银龙承担。-2-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乌日图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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