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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农村经营服务站、戴辉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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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95号
  • 案件名称

    溆浦县农村经营服务站、戴辉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溆浦县农村经营服务站;戴辉;张爱田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40066581966。法定代表人:杨修文,系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丽,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溆浦县,系该站出纳。被执行人:戴辉,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张爱田,女,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与被执行人戴辉、张爱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224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戴辉、张爱田返还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不当得利款4668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600元。本院在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张爱田银行存款1728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6680元,本院扣收执行费6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4民初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奉志辉审 判 员 贺 蕾审 判 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戴洁玲书 记 员 贺 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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