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乾隆、黄江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4执604号之一

由嘉禾县人民法院,2021/9/23 0:00:00在嘉禾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李乾隆;黄江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6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乾隆、黄江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乾隆;黄江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4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乾隆。被执行人:黄江强。申请执行人李乾隆与被执行人黄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江强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黄江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二、向被执行人黄江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黄江强有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未持有证券等财产。三、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冻结了黄江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扣划了黄江强银行账户152元,扣除执行费52元,剩余案款100元已支付诉讼费。四、依法对黄江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本院向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禾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登记、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查询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六、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封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担风险。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0100元、执行费5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152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全解军审 判 员  肖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