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琪峰等与孙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6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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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6630号案件名称
段琪峰等与孙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段琪峰;段芸茜;孙凯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6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琪峰,男,1984年8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凯,男,1977年7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炜,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洪,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段芸茜,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段琪峰因与被上诉人孙凯、原审第三人段芸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段琪峰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段琪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琪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段琪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实审 判 员 杨 力审 判 员 刘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孙 鑫书 记 员 江 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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