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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焦臣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0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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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10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宝、焦臣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徐宝;焦臣臣;费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1020号之一申请人:徐宝,男,汉族。被执行人:焦臣臣,男,汉族。被执行人:费婷,女,汉族。徐宝申请执行焦臣臣、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陕0422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1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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