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宝、焦臣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0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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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10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宝、焦臣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宝;焦臣臣;费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1020号之一申请人:徐宝,男,汉族。被执行人:焦臣臣,男,汉族。被执行人:费婷,女,汉族。徐宝申请执行焦臣臣、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陕0422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1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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