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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李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1执22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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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执22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健、李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健;李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1执2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健,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林,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市。本院在执行刘健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到位案款7万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林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刘健案款1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刘健案款1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刘健案款10万元,于2023年6月31日前支付刘健案款5万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1执221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雪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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