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李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1执22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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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执221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健、李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健;李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1执2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健,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林,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市。本院在执行刘健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到位案款7万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林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刘健案款1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刘健案款1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刘健案款10万元,于2023年6月31日前支付刘健案款5万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1执221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雪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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