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一、张长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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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136号案件名称
闫一、张长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闫一;张长杰;刘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136号申请人:闫一,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张长杰,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军,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白沙路18号,身份证号41292119740411003X。申请人闫一、张长杰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9)豫1321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刘军已经支付给张长杰9695元,申请人闫一、张长杰自愿撤回对刘军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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