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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一、张长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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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136号
  • 案件名称

    闫一、张长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闫一;张长杰;刘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136号申请人:闫一,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张长杰,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军,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白沙路18号,身份证号41292119740411003X。申请人闫一、张长杰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9)豫1321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刘军已经支付给张长杰9695元,申请人闫一、张长杰自愿撤回对刘军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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