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陈旺,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方斌超,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方斌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方斌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至2019年2月4日止的利息9560元给陈旺,后续利息从2019年2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申请执行费793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方斌超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斌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