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6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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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6367号案件名称
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玲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6367号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御景园88号楼610室。法定代表人:杨思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敏,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徐玲玲,女,1971年2月12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尊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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