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营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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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121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营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营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12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营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营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在2021年4月在营口市老边区某某镇前岗子村承包虾塘从事养虾经营。2021年5月18日原告在两个虾塘(共12亩)投放了虾苗60万尾,6月20日因被告在原告承包的虾塘底部的自来水管道泄漏,导致地下自来水大量涌入原告的虾塘中,致使虾塘养殖用水温度突然变化,自来水的水温低,而且自来水里有漂白粉。虾苗出现应激反应大量死亡,现两个虾塘的虾苗已经死亡殆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某某镇前岗子村签订虾塘承包合同后,又将虾塘承包给案外人,原告并非是实际承包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次诉讼中,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返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鹏波人民陪审员 王新燕人民陪审员 李 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云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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