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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营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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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121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营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营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12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营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营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在2021年4月在营口市老边区某某镇前岗子村承包虾塘从事养虾经营。2021年5月18日原告在两个虾塘(共12亩)投放了虾苗60万尾,6月20日因被告在原告承包的虾塘底部的自来水管道泄漏,导致地下自来水大量涌入原告的虾塘中,致使虾塘养殖用水温度突然变化,自来水的水温低,而且自来水里有漂白粉。虾苗出现应激反应大量死亡,现两个虾塘的虾苗已经死亡殆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某某镇前岗子村签订虾塘承包合同后,又将虾塘承包给案外人,原告并非是实际承包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次诉讼中,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返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鹏波人民陪审员  王新燕人民陪审员  李 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云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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