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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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1475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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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14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47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914401695T。负责人:黄黎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群,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757749,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阵,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1410942138,一般代理。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714373423J。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被告:杨光,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冯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永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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