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旭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91民初1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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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91民初1696号案件名称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旭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旭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91民初1696号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六大街3-1-131。法定代表人:孟惊,董事长。被告:马旭宁,女,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旭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朝霞书 记 员 胡焕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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