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俊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2民初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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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2民初535号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俊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俊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2民初535号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盘锦路。 法定代表人:冯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兰英,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刘俊初,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独山子区。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收。 审判员 白新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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