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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陌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乔加军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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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911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陌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乔加军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陌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乔加军;李江花;夏冬阳
  • 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9112号原告:湖南陌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广场A-2地块17009房。法定代表人:房建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川,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孟平,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加军,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被告:李江花,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夏冬阳,男,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原告湖南陌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加军、李江花、夏冬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陌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陌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如鹰人民陪审员  黄素玉人民陪审员  周建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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