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军、阳三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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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059号案件名称
康军、阳三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康军;阳三才;阳学文;阳利华;阳宗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康军,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新化县宝福殡仪馆职工,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阳三才,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化石油公司退休职工,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阳学文,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阳利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阳宗元,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军、阳三才与被执行人阳宗元、阳利华、阳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湘13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军、阳三才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标的77460元。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阳宗元、阳利华、阳学文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6月16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阳宗元、阳利华有房产,被执行人阳学文有保险。本院于2021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阳宗元、阳利华、阳学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我院做工作,被执行方履行了53000元兑现款。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康军、阳三才,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为避免案件久拖不结,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标的被执行人阳利华、阳学文已履行到位53000元,被执行人阳宗元已经自行给付申请人5000元。尚差兑现款24560元与案件受理费900元、立案执行费1061.9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阳宗元确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案件久拖不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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