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异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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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异791号案件名称
张雪梅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雪梅;北京耀宇鼎盛科技有限公司;张雪梅;姚顺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异79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耀宇鼎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3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94E659。法定代表人:姚顺新,经理。第三人:姚顺新,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张雪梅与北京耀宇鼎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张雪梅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姚顺新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张雪梅与北京耀宇鼎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北京耀宇鼎盛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前返还原告张雪梅已付款项及损失共计五十八万五千元(上述款项汇至原告张雪梅账户内,账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怀柔支行),自二〇二一年四月起被告北京耀宇鼎盛科技有限公司每月给付原告张雪梅不低于三千元,于每月十日前履行,以此类推直至余款付清,如最后一笔不足三千元或高于三千元,则按实际余款支付,上述款项任何一期逾期未足额给付,原告张雪梅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就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的退款事宜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元,原告张雪梅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耀宇鼎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二〇二一年四月支付首笔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张雪梅。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401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北京耀宇鼎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雪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1)京0113执393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北京耀宇鼎盛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姚顺新认缴出资49.5万元,张跃辉认缴出资0.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6年10月1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现张雪梅以北京耀宇鼎盛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姚顺新作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追加姚顺新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应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因此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未完成其认缴出资的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姚顺新的认缴期限为2046年10月1日,期限尚未届满。故张雪梅以姚顺新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姚顺新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张雪梅的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雪梅申请追加姚顺新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康占北审 判 员 吕 鑫审 判 员 李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晨蕊书 记 员 张丹丹-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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