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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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39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姚宋明;姚选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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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负责人:周星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表人:姚宋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宋明,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姚选林,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姚宋明、姚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湘050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路[国土证号分别为:邵市国用(****)第S****1号、邵市国用(*****)第S*****2号]的抵押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到邵阳市燃气公司调查被执行人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相关情况。邵阳市燃气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进行书面回复,一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公司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31号)文件精神,邵阳市燃气公司和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了供气合同,适当使用其LNG气源,作为调峰保供使用。由于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无购气资金,邵阳市燃气公司只有预付气款进行采购,目前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尚欠邵阳市燃气公司账款1073.3万元;二是根据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我省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通知》和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通知》(市发改能源[2018]22号)等文件精神,邵阳市燃气公司已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批准收购邵阳市诚信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资产的请示》,副市长已经批示同意,目前还未进入实质性收购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8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芸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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