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勇、曹学磊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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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22号案件名称
郭勇、曹学磊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勇;曹学磊;王爽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22号申请人:郭勇,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杰,天津仰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军,天津仰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学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王爽,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郭勇与被申请人曹学磊、王爽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38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学磊、王爽名下价值715833.33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仲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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