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茜、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4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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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4014号案件名称
张茜、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茜;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4014号原告:张茜,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津同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108室。法定代表人:苏维。原告张茜与被告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俊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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