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机华、廖建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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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436号案件名称
宋机华、廖建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宋机华;廖建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436号申请执行人:宋机华,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廖建国,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机华与被执行人廖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2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炳权书 记 员 夏威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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