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贵才、申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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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75号案件名称
韩贵才、申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韩贵才;申林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75号原告:韩贵才,男,1953年10月18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林,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住行唐县。原告韩贵才与被告申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韩贵才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贵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贵才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韩贵才负担。审判员 陈书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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