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广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7执恢124号

由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1/9/22 0:00:00在菏泽市,依据生效的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广才;王截个;董忠海;刘魁珍;李生子;肖金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7执恢124号
  •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广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菏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广才;王截个;董忠海;刘魁珍;李生子;肖金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7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时启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平,系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广才,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王截个,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董忠海,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刘魁珍,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李生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肖金秀,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广才、王截个、董忠海、刘魁珍、李生子、肖金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广才、王截个、董忠海、刘魁珍、李生子、肖金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广才、王截个、董忠海、刘魁珍、李生子、肖金秀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张广才、王截个、董忠海、刘魁珍、李生子、肖金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张广才、王截个、董忠海、刘魁珍、李生子、肖金秀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8日、9月13日对张广才、王截个、董忠海、刘魁珍、李生子、肖金秀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张广才、董忠海、刘魁珍银行存款及财付通共计28632.63元,已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鲁1727执恢124号限制消费令,分别对张广才、王截个、董忠海、刘魁珍、李生子、肖金秀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727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秀谦审判员  孙益民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